由政府总理采纳投资草案 一. 有条件投资领域:(投资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1. 与国防、国家安宁、秩序、社会安全相关的领域; 2. 财政银行领域;
1. 与人身健康相关的领域;
2. 与文化、新闻、报纸、出版相关的领域;
3. 娱乐服务行业;
4. 经营房地产;
5. 考察、调查、勘探、开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
6. 发展教育培训事业;
7. 根据法律规定的其他领域;
二.由政府总理同意主张投资草案:(政府决议/2006/108决议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1. 在以下领域中不分别资金来源,投资规模的投资项目:
a) 建设和经营航空事业,航空运输;
b) 建设和经营国家海运;
c) 勘探、开发、加工石油和天然气;勘探,开发矿产;
d) 电视,广播;
e) 赌博经营;
f) 生产香烟;
g) 成立大学培训基地;
h) 建设工业区、进出口加工区、高技术区和经济区;
2. 以下领域不属于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不区分资金来源和具有15.000亿越南盾以上投资金额的投资项目:
a) 经营电、加工矿产、炼金;
b) 建设国内铁路、公路、海路的基层结构;
c) 生产经营酒,啤酒;
3. 在以下领域中外资企业项目:
a) 经营海上运输;
b) 设立网,提供邮件服务、传发、通信和网络,设立传导信息发送网;
c) 印刷、发行报纸,出版;
d) 成立独立科学研究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