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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任务是建设、完善和保护进步的婚姻家庭制度,为家庭行为建立法理准则,保护家庭成员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继承和发扬越南家庭的美好传统和道德,建设温暖、平等、进步、幸福、牢固的家庭。 婚姻家庭法规定婚姻家庭制度,规定公民、国家和社会在建设和巩固婚姻家庭制度中的责任。

国家主席关于公布法律令

第一条调整范围本法规定属于一切经济成分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公司、何名企业和私营企业(以下统称企业)的设立、组织管理和活动;并适用于公司组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国双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2005年版越南民法典介绍

第一编一般规定包含9章162条,规定民法典的任务和效力范围,民法典的基本原则,规定个人、法人、家庭户和合作组的法律地位,规定民事交易、代理、期限和时效问题。与1995年民法典相比,新民法典有一些重大的修改和补充。

越南在中国—东盟自贸区《服务贸易协议》中的具体承诺减让表

除各服务部门和分部门特别指出外,外国服务提供商可以在《外商投资法》许可范围内,建立如下形式的商业存在:业务合作合同[1][1];合资企业;100%外商独资公司企业。

关于民法典(修改)草案的审查报告

为了实施2004年立法计划和服务于第十一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国会法律委员会于2004年10月5—7日举行了全体会议,按照中央政府提交的2004年10月4日第1443/CP-PC号关于民法典(修改)草案的说明报告,对民法典(修改)草案进行了审查。在听取政府总理委托人、司法部部长同志陈述说明报告和民法典草案的内容之后,法律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同志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许多意见。下面,法律委员会谨向国会呈交对民法典草案的审查报告。

关于民法典(修改)草案的审查报告

为了实施2004年立法计划和服务于第十一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国会法律委员会于2004年10月5—7日举行了全体会议,按照中央政府提交的2004年10月4日第1443/CP-PC号关于民法典(修改)草案的说明报告,对民法典(修改)草案进行了审查。在听取政府总理委托人、司法部部长同志陈述说明报告和民法典草案的内容之后,法律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同志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许多意见。下面,法律委员会谨向国会呈交对民法典草案的审查报告。

 关于民法典(修改)草案的审查报告

为了实施2004年立法计划和服务于第十一届国会第六次会议,国会法律委员会于2004年10月5—7日举行了全体会议,按照中央政府提交的2004年10月4日第1443/CP-PC号关于民法典(修改)草案的说明报告,对民法典(修改)草案进行了审查。在听取政府总理委托人、司法部部长同志陈述说明报告和民法典草案的内容之后,法律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同志进行了讨论并提出了许多意见。下面,法律委员会谨向国会呈交对民法典草案的审查报告。

在越设立代表处和分公司最新规定

11 /2006/TT-BTM引导施行政府2006年7月25日关于贸易部根据72/2006/NĐ-CP议定的规定对越南外商代表处、分公司的代表处、分公司设立许可证之档案、程序与签发、再签发、修正、补充、延期手续以及活动通知、活动报告、停止活动给予如下引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以下简称“缔约国双方”),为发展两国的经济合作,愿在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鼓励和保护缔约国一方的投资者在缔约国另一方领土内的投资,并为之创造良好的条件,达成协议如下:

越南外汇管理条例

政府为推动经济发展,改善国际收支状况,逐步实现越南盾在外汇活动中的可兑换性,完善越南外汇管理系统。

越南投资法

根据 2001年12月25日第十届国会第十次会议第51/2001/QH10号决议关于1992年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的修改补充法,本法对投资活动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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